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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乐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唐某、顾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唐某,顾某乙,顾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顾某甲。被告唐某。被告顾某乙。被告顾某丙。原告顾某甲与被告唐某、顾某乙、顾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陶俊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