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终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祥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周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朱祥云,周俊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祥云。原审被告周俊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祥云、原审被告周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龙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通知催交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亦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 审 判员 杨汉勇代理 审 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万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