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张延成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史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