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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赵高全、许碧岩与许碧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全,许碧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312号原告:赵高全。委托代理人:郭涛。被告:许碧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明委托代理人: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全与被告许碧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赵高全负担。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夏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