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云宝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江行初字第1号原告:徐云宝,农民。被告: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何日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宝与被告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宏英审 判 员 何伟平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