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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立商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邑县如泉水泥厂、临邑腾龙建筑模板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邑县如泉水泥厂,临邑腾龙建筑模板厂,于孝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66号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临邑县如泉水泥厂,住所地临邑县临盘镇。负责人:于孝民被申请人临邑腾龙建筑模板厂,住所地临邑县兴隆镇王坊子村。负责人:冯长伦被申请人于孝民,(临邑县如泉水泥厂院内)。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临邑县如泉水泥厂、临邑腾龙建筑模板厂、于孝民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临邑县如泉水泥厂在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9xxx3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邸水仙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