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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光富与劳陆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光富,劳陆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陆光富,农民。被告劳陆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光富与被告劳陆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光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陆光富负担。审判员  覃绍星书记员  黎 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