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光富与劳陆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光富,劳陆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陆光富,农民。被告劳陆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光富与被告劳陆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光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陆光富负担。审判员 覃绍星书记员 黎 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