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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9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周光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周光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19民初686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三圣居委钟楼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2176K。 负责人:周毅,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俊、肖雪姣,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光木,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被告周光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俊、被告周光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光木归还尚欠透支本金92141.3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0月7日的利息12080.4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496.53元,消费手续费2342.16元,共计112060.52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1050元。 被告周光木辩称,现在的确经济困难,希望银行把利息减免,只换本金。 被告周光木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5年2月9日 卡号 XXXXXXXXXXXXXXXX 截至日期 2020年10月7日 欠款金额 本金 92141.34元 利息 12080.49元 逾期还款违约金 5496.53元 消费手续费 2342.16元 律师费 金额 1050元 支付时间 2020年12月10日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周光木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要求被告周光木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消费手续费以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即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于该通知发布后就违约金的收取与被告进行了约定,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于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光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透支本金92141.3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0月7日的利息12080.49元、消费手续费2342.16元以及从2020年10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光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律师费10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周光木负担12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先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彭恒瑶 书 记 员 滕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