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闫敏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敏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49号罪犯闫敏,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0)小店刑重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违法所得。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了(2012)并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特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闫敏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机器设备,积极学习技艺,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敏的刑期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该犯于013年5月31日、12月31日(二次)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30日、9月30日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闫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敏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