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86号原告陈某。被告潘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潘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草率结合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无法再��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从2014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归女方抚养。被告潘某甲辩称,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是因为原告在家天天上网,造成夫妻感情淡薄。我对原告是不错的。如果原告愿意,我们可以重新开始。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潘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淡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经本院催缴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