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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31-2号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童忠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登记在案外人李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77**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案外人李刚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77**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