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赵见秀、王幸幸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见秀,王幸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4号原告赵见秀。原告王幸幸。法定代理人赵见秀,同上赵见秀。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负责人周建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见秀、王幸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晓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伟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