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王忠平国土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王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华,主持该局工作。委托代理人刘建,男,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闵华东,男,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王忠平,男,1974年出生,汉族,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隆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忠平国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武隆县国土房管局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武国土房管监[行政处罚决定](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于2014年8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王忠平。被申请人王忠平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武隆县国土房管局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隆县国土房管局于2015年2月4日以案情重大需补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代其智代理审判员 白永学人民陪审员 郑兴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