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黄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杨某某,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心代理审判员 李 桦人民陪审员 詹 冠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洪���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