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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黄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杨某某,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心代理审判员 李   桦人民陪审员 詹 冠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洪���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