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00号原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6#津津花园B栋1001室。法定代表人:李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泽华、刘红喜,系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7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银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