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书贞、杜英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贞,杜英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杜永鹤,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李书贞,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宗县。被执行人杜英顺,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书贞与被执行人杜英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4)广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英顺其子杜永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存款。案外人杜永鹤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杜永鹤与其父亲已经分家且户口也已分开,二人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案外人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杜永鹤(账号:62×××79、62×××69)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尚审判员 李庆先审判员 李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