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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施少华与乐山市程安速物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少华,乐山市程安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施少华,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四合乡。被执行人:乐山市程安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法定代表人:廖学彬,经理。申请执行人施少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6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生效调解书的第一项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075元。执行中,本院将本案与同期受理的苏全华、苏明申请执行乐山市程安速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案并案执行,上述三案标的共计11625元。现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697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