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家征与范洪彦、范保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征,范洪彦,范保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张家征。委托代理人:张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洪彦。被告:范保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征与被告范洪彦、范保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家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家征负担。审 判 长 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培祯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