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会利诉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68号韩会利,女。委托代理人吴天路,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寅立,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利诉被告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会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会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会利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23元,由原告韩会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 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