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湖中侨纺织印整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依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嘉商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依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君。委托代理人:陈伯铭、陈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中侨纺织印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上诉人嘉兴市依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湖中侨纺织印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嘉平新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依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伯铭、陈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依诺公司委托中侨公司进行印花加工,2014年8月11日,中侨公司将加工完成的1102公斤印花面料交付给依诺公司,送货单载明加工费为每公斤30元。依诺公司收到加工物后,至今未支付加工费。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中侨公司受依诺公司委托加工印花面料,依诺公司收到中侨公司交付的加工物后,称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相应价款,故本案属于加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中侨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有依诺公司员工的签字确认,证明中侨公司已将加工物交付给依诺公司,故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依诺公司辩称因中侨公司交付的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加工费,但其提供的证据均无法直接予以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若依诺公司要求中侨公司就加工质量瑕疵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可另行处理。依诺公司收到中侨公司交付的加工物后怠于支付相应价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中侨公司要求依诺公司支付加工费330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中侨公司有权要求依诺公司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侨公司加工款330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3306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中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依诺公司负担。宣判后,依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涉案加工费单价应为28元/公斤,本案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加工合同,但通过QQ协商并确定了该单价,从依诺公司一审中提供的通话记录可知中侨公司张秋燕对此予以认可并解释多出的2元系让依诺公司承担的定型费用,而定型费用早已包含于加工费中,且该定型系因中侨公司返工所致,与依诺公司无关,不应由其承担。二、中侨公司加工的产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依诺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明能够证明张秋燕系中侨公司员工,双方曾就加工产品存在的问题进行过交涉,原审法院以不能查明交涉双方的真实身份为由认定依诺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有误。另外,因涉案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依诺公司为此花费修色费13200元,且因该加工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制作的成衣仍有瑕疵,因此造成依诺公司损失50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侨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二审中依诺公司明确其主张为改判其仅支付加工费17656元(1102kg*28元/kg-13200元)。二审中中侨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双方对涉案加工业务的存在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加工费单价及依诺公司以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的理由能否成立。关于加工费单价,送货单上载明为30元/公斤,依诺公司已签收且未提出异议,其在诉讼发生后主张双方约定的加工费单价为28元/公斤,但仅提供了真实性无法确认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显然不足以推翻送货单所载明的价格,原审法院认定加工费单价为30元/公斤并无不当。关于加工产品存在色差等问题,依诺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有QQ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记录内容,但记录中交涉一方是否系中侨公司员工,没有证据证实;且就其主张应予扣减的13200元修色费,依诺公司也无法证明该费用与中侨公司加工的涉案产品存在必然的关联,故此,依诺公司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至于50000元损失问题,依诺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可另行处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由上诉人嘉兴市依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蕾代理审判员 赵超代理审判员 陈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