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言应文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言应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81号罪犯言应文,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2日作出(1998)株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言应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25日作出(1998)湘刑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4)株中法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言应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2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2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2月7日以(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1月30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11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较好地改正错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1..3分。2013年3月在锅炉房杂物间内私藏生冷食物及搞小锅灶的物品、工具,扣考核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言应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