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仰与钟祥市楚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仰,钟祥市楚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张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业军。被告钟祥市楚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磷矿镇。法定代表人张继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仰诉被告钟祥市楚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张仰负担。审判员 史雄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