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执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董瑛与望东艺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瑛;望东艺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执字第2745号申请执行人董瑛,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望东艺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安区新闸路XXX号茂盛商务中心B楼5层A区。法定代表人,罗国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静劳人仲(2014)办字第558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望东艺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339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金佩珏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