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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楚门支行与林烜、辛英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楚门支行,林烜,辛英英,王丽平,林祥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51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楚门支行。负责人:李峰。委托代理人:陈楚龙。被告:林烜。被告:辛英英。被告:王丽平。被告:林祥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楚门支行与被告林烜、辛英英、王丽平、林祥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楚门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22元,减半收取4661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玉环楚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华辉人民陪审员  周甲喜人民陪审员  王仕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