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淮北支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许某。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杜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