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葛春华与徐安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春华,徐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28-1号原告:葛春华。被告:徐安清。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491号即原告葛春华与被告徐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安清享有的瑞安市商城简易房鞋426号商铺权益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安清享有的瑞安市商城简易房鞋426号商铺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商铺办理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保全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