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建立、薛迪光与薛迪光、毛立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林建立。委托代理人潘银华。被告薛迪光。被告毛立丰。被告邹小华。委托代理人王学满、周礼明。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建立与被告薛迪光、毛立丰、邹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建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建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建立负担。审 判 员 余海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怡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