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薛彦明与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彦明,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38号申请人:薛彦明,男,1932年10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曹家岭村。申请人薛彦明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CXX**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LXX**号鲁泉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各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并以薛俊双所有的鲁QL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CXX**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LXX**号鲁泉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