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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豫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豫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吉林省豫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上海路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1502-2室。法定代表人杨长伟,经理。被告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1单元913室。法定代表人周玉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豫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豫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保全费1530元,共计3690元,由原告吉林省豫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