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郭宁宁与天津市芭芮服装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宁宁,天津市芭芮服装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993号原告郭宁宁。委托代理人王鸿(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商洪刚,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芭芮服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金合园5-3-701号(科技园),现办公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底商116号。法定代表人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圣,天津津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郭宁宁与被告天津市芭芮服装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天津市芭芮服装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本市红桥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天津市芭芮服装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单位注册登记地为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金合园5-3-701号(科技园),但经询原、被告,该地址仅为被告单位注册登记地,被告并不在此处办公。依据被告天津市芭芮服装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被告自2007年8月10日开始租赁位于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116号底商作为经营地点,原告郭宁宁自述其在职期间的工作地点也在上述地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本市红桥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祎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