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吴某某,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及被告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8月29日,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将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建设用地转让给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款556.4万元人民币。1990年11月22日,原惠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1998年4月28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1992年8月11日,原告电汇200万元给被告;8月31日电汇222.56万元给被告;9月21日,电汇21万元给被告;12月8日,电汇166.92万元给被告。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一共付款610.48万元给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1998年4月1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计经贸办公室作出《关于兴建住宅小区立项报告的批复》,同意在大亚湾霞涌兴建住宅小区项目。1998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名义使用土地的协议书》,约定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只是名义上拥有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是该地的实际产权人。2007年10月12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同意云海国际花园落户霞涌,有惠湾纪要【2007】110号会议纪要为证。该项目占用了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2014年7月14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公告,盘整包括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大亚湾管委会、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分局发函,就位于大亚湾霞涌白角岭的10700平方米土地盘整事宜提出请求。另外,经过惠州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惠州市某某发展总公司在1993年4月29日更名为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l、确认被告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在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权益归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土地转让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将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建设用地转让给原告,转让款556.4万元;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办理了就安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4、付款凭证4张,证明原告付款610.48万元给被告;5、关于名义使用土地的协议书,证明被告只是名义上拥有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原告是该地的实际产权人;6、关于兴建住宅小区立项报告的批复,证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计经贸办公室已经立项;7、会议纪要惠湾纪要【2007】110号,证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同意云海国际花园落户霞涌,占用了原告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8、惠州大亚湾土地盘整公告,证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办发布土地盘整公告,盘整包括原告位于大亚湾霞涌白角岭的10700平方米土地;9、关于盘整建设用地的请求,证明原告位于大亚湾霞涌白角岭的10700平方米盘整事宜向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要求;10、收文回执,证明原告位于大亚湾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盘整事宜向大亚湾开发区土地资源局提出要求;11、关于惠州市某某发展总公司更名的批复、名称变更说明书,证明惠州某某发展总公司在1993年4月29日更名为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被告辩称:一、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涉案的建设用地的土地权益归原告所有;二、被告认为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1、双方于1992年8月29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征地未付清的费用由甲方(被告)负责,其它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原告)负责;2、双方1998年4月15日签订的《关于名义使用土地的协议书》第l条约定,在1992年底前,甲乙双方已履行完原土地转让协议,由于经济原因,乙方不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第3条约定自1992年底前甲、乙双方履行完原土地转让协议后,因土地使用所发生的一切纠纷或债务,均无条件由乙方单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被告认为,上述两份协议明确了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因土地转让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同时,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已在1992年底履行完了,仅因原告的经济原因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责任在于原告,现原告主张土地权益,由此产生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依法应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29日,被告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原惠州市某某发展总公司)与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原惠阳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将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建设用地(1990年11月22日,原惠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1998年4月28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转让给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内容为:甲方(被告)同意将位于大亚湾霞涌(字地编号02-01066)107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有偿转让给乙方(原告)作开发建设用地。甲方责任:1、甲方将现有土地面积10700平方米(以红线图为准)转让给乙方指定的合作单位名下开发建设,2、协助办理该使用地转让给乙方使用的所需手续,如乙方需要使用权转到乙方或第三方的名下,甲方要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甲方要协助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在大亚湾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换新证、报建或其他手续,征地未付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其他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3、提供用地图纸资料给乙方存查,该用地未过户前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并处理解决应由甲方负责的费用。乙方责任1、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协同甲方办理转让、换新证、报建等手续,以上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2、筹集10700平方米土地费总额人民币5564000元,按期付款,不得延误。3、按规划部门有关要求建设使用。付款方式;乙方签订合同三天内,付给甲方合同总额的40%款项,第二期款项应在九二年10月15日前付总额的30%,余款在九二年10月底前一次付清30%的款项。违约及违约处罚:1、甲方在乙方交付第一期款后,如果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又将该土地转让给第三者,视甲方违约,甲方需要以第一期款的双倍退回给乙方处理。2、乙方应按合同期付款,如各期款未按合约支付,超十五天内可按月课罚2.5%滞纳金,超三十天未付款视乙方违约处理,所交的第一期款甲方不再退回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2年8月11日,原告电汇200万元给被告;8月31日电汇222.56万元给被告;9月21日,电汇21万元给被告;12月8日,电汇166.92万元给被告。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一共付款610.48万元给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1998年4月1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计经贸办公室作出《关于兴建住宅小区立项报告的批复》,同意在大亚湾霞涌兴建住宅小区项目。1998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名义使用土地的协议书》,内容为:兹有以惠州市某某发展总公司(以下称甲方)名义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虾冲镇(字地编号02-01066)共约10700平方米土地,现惠阳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拟在甲方名义下使用该土地,双方经协商,同意如下条款:1、在1992年底前,甲、乙双方已履行完原土地转让协议,由于经济原因,乙方不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因此,甲方只有名义上拥有该地的使用权,乙方拥有实际产权。2、现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甲方同意出示有关证明。3、自1992年底前甲、乙双方履行完原土地转让协议后,因该地块使用所发生的一切纠纷或债务,均无条件由乙方单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另查,2007年10月12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同意云海国际花园落户霞涌,有惠湾纪要【2007】110号会议纪要为证。该项目占用了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2014年7月14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公告,盘整包括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原告向大亚湾管委会、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分局发函,就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盘整事宜提出请求。另查,经过惠州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惠州市某某发展总公司在1993年4月29日更名为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并经被告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土地转让协议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付款凭证4张;5、关于名义使用土地的协议书;6、关于兴建住宅小区立项报告的批复;7、会议纪要惠湾纪要【2007】110号;8、惠州大亚湾土地盘整公告;9、关于盘整建设用地的请求;10、收文回执;11、关于惠州市某某发展总公司更名的批复、名称变更说明书。本院认为:1992年8月29日,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及《关于名义使用土地的协议书》时已取得了转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原告已付清了土地转让款,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协助原告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因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云海国际花园落户霞涌,占用了被告位于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土地,该宗地已处于政府盘整过程当中,因此本案涉案土地已实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鉴于原告已向被告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因此被告对于本案涉案土地所享有的全部权益均应由原告享有,对此,被告不持异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惠州市某某集团公司在大亚湾霞涌的10700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权益归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本案受理费25374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丹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