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兴市银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张建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银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130号原告泰兴市银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新兰。委托代理人鞠文广。被告张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银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新赔偿损失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银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为2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