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14

案件名称

云南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周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云南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如意大厦4层B座。法定代表人张翔。委托代理人张铭,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杨,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昆明市。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周杨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本案被告周杨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后,该仲裁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4)五劳人仲字第31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周杨及被申请人云南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均不服这一裁决,申请人周杨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云南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经查明,周杨起诉在前。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周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周杨诉云南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祁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