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裁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史纯华与德州市建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纯华,德州市建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史纯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德州市建森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伟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市建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德州市建森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0)德城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