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建永与高淑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永,高淑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刘建永。被告高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永诉被告高淑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