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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文会与刘子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会,刘子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86-1号原告:陈文会。被告:刘子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会与被告刘子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14元,保全申请费1295元,共计2909元,由原告陈文会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