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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姜小力诉陈波、陈志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小力,陈志坤,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49号原告姜小力。被告陈志坤。被告陈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小力诉被告陈波、陈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小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陈波、陈志坤的财产在限额1250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姜小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波、陈志坤的财产在限额1250000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双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