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与阜宁林泰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阜宁林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住所地阜宁县石字街1号。法定代表人樊学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阜宁林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沟墩镇跃进工业园区8号。法定代表人李林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与被告阜宁林泰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宏昌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龙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