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1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孙某甲,农民。原告蔡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同居,双方从认识到同居至今一直在原告方居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儿子一个女儿,由于原被告年龄相差很大,认识时原告年龄只有16岁,对被告缺乏了解,彼此没有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导致后来夫妻性格不和,双方经常生气吵架,但原告念及孩子尚小,对被告百般忍让,但被告却不思悔改,屡错屡犯,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都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婚后生育俩个孩子,我的错误我全改,以后绝不再犯,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有恋爱于2005年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孙某丙。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子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勇代审判员 张 磊陪 审 员 李 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