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陆忠清与许根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忠清,许根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陆忠清。委托代理人:陆慰军,平湖市新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根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忠清与被告许根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忠清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春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