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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陆忠清与许根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忠清,许根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陆忠清。委托代理人:陆慰军,平湖市新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根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忠清与被告许根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忠清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春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