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赵某丙、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赵某丙,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甲,与委托人系母女关系。委托代理人赵某乙,与委托人系母女关系。被告赵某丙。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赵俊英,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赵某丙、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0元减半收取138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怀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