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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59)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里,唐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张远里,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唐法明,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张远里与被执行人唐法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后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法明应当给付申请人借款101965.35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