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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玉春诉何学政、何席珍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春,何学政,何席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第380号原告陈玉春,女,汉族。被告何学政,女,汉族。被告何席珍,女,汉族。原告陈玉春诉被告何学政、何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何学政、何席珍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玉春承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冉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