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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郑州五星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五星经贸有限公司,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法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五星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玉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候国建,该公司经理。关于郑州五星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将所欠货款及包装桶折价款共计161360元支付给原告郑州五星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前一次付清。权利人郑州五星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已从太康县化肥厂迁出,具体办公地址不详,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13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五星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晋开集团太康昕洲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安峰执行员  程敬梅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清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