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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孙筹彬与梁云鑫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筹彬,梁云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孙筹彬,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云鑫,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筹彬诉被告梁云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筹彬5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