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铁平与卢学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平,卢学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王铁平。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学安。委托代理人尹烈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铁平诉被告卢学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锋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铁平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铁平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王铁平承担。审 判 员 唐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