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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胜被告金锡泽、金英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胜,金锡泽,金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365号原告:于胜,身份不详,住址不详。被告:金锡泽,身份不详,住址不详。被告:金英花。身份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于胜被告金锡泽、金英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胜以与被告金锡泽、金英花协商,并已收取14000元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胜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82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于胜负担.审 判 长  刘风春审 判 员  崔海兰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慧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