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52号原告郑��,农民。被告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丽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