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剑峰与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剑峰,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林剑峰,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7931-7。法定代表人洪国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剑锋与被告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剑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剑锋以被告福建圣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主动支付所欠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剑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林剑锋负担。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