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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汪全生与储贻锋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全生,储贻锋,王朝阳,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汪全生,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储贻锋,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朝阳,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彬,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全生与被执行人储贻锋、王朝阳、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储贻锋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在九成监狱服刑,王朝阳、程彬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经查,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宏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